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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6-05-11 10:2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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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26〕10号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9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的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同一户籍内有三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列入本办法受助对象(下称“受助户”)。

  以下人员可列入家庭成员范畴:

  (一)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的亲属人员;

  (二)集体户籍的,以同一集体户中的近亲属统计为一户家庭成员;

  (三)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事实居住在同一家庭内的近亲属。

  经法院宣告失踪的人员不列为家庭成员。

  第三条  按每户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第四条  首次申请救助的受助户,由户主或其委托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于每年5月向户籍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救助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村(居)委会检验后退还申请受助户):

  (一)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户主及持证残疾人户口页;

  (二)户主及持证残疾人身份证,由委托人申请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

  (三)家庭内持证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四)受助户任一家庭成员的有效社会保障卡;

  (五)集体户籍人员,需提交近亲属关系声明(申请人签名);

  (六)非同一户籍,事实居住在同一家庭内的近亲属,需提交共同居住声明(申请人签名)。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无能力提出申请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代为申请。

  第五条  资格审核采用逐级审核的方式。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村(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前将资料报送镇(街道)残联审核。镇(街道)残联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加具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将资料报送区(县)残联审定。区(县)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终审,并将审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受助户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之后列入长效救助范围,无需每年进行申请。资料认定时间截至每年5月31日,受助户符合发放标准的,区(县)残联按标准核发当年一整年的救助金。享受救助期间,受助户家庭残疾成员如有户籍迁移、死亡、残疾人证注销或失踪等情况的,应及时告知村(居)委会。

  第七条  救助金每年核发一次。每年7月底前,区(县)残联将全部受助户进行汇总,填写《汕头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申请对象汇总表》报市残联备案,作为年度资金拨付依据。

  第八条  每年7月底前,区(县)残联需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上报市残联。市级救助资金下达后,各区(县)残联需于每年9月底前将救助金划拨至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障卡。年度拨付资金若有缺口,由区(县)先进行垫付,若有结余,在次年资金预算中抵除。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救助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  村(居)委会要及时掌握受助户情况,对残疾家庭因成员死亡、户籍迁移、残疾证注销、法院宣告失踪等不再符合救助资格的,及时逐级上报至区(县)残联。区(县)残联要为每户受助户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救助资格的受助户应及时予以减员,停发救助金。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各级残联部门,协助摸清当地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底数,加强与残联部门的信息互通,在开展社会救助中对符合条件的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要及时告知救助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残联要全面摸清基层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底数并建立台账,实行动态化监测管理,建立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对无能力提出申请的或在办理残疾人证过程中掌握符合条件的,应主动联系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申请。各级残联要对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生活救助工作高度重视,细化帮扶举措,给予切实帮扶。同时,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努力探索为一户三残(及以上)家庭提供精准化服务的新模式。

  第十三条  受助户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一户三残(及以上)资格认定,或者享受救助期间发生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救助资格,不按规定及时告知受理单位,导致骗领、多领救助金的,由区(县)残联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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