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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五个特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通知》解读
  • 2026-04-02 09:1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字体:    

  一、《<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五个特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五个特区法规规章(以下简称《五个条例》)相继发布或修订实施。结合规范涉企执法工作要求,为规范这五个特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汕头市城管局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五个特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城管〔2023〕14号)(以下简称《汕头城管自由裁量规定》)的补充附件,为全市城管执法工作提供新法规规章的自由裁量依据,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基准表》制定的依据和参考的制度有哪些?

  答:《基准表》制定的依据包括:《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停车设施管理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和《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三、《基准表》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汕头市市区(县)两级城管部门依据《五个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表》。各区(县)政府辖区内承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执行此《基准表》。

  四、《基准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基准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基准表》的制定背景、依据、实施时间、有效期等内容,同时规定《汕头城管自由裁量规定》的附件中与《基准表》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基准表》的制定沿袭2023年出台的《汕头城管自由裁量规定》附件中自由裁量基准表的结构和思路,共分为五个子表,分别列出《五个条例》中规定的92个执法事项,对其中处罚种类和金额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规定》第九条划分为从重、一般和从轻三个档次的处罚幅度,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从规范涉企执法的角度出发,列出除《规定》第十、十一和十二条规定的裁量情节外,应着重考量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是执法机关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之一。

  五、《基准表》中对《汕头城管自由裁量规定》中附件做了什么修改?

  答:《基准表》中表五第24项规定了“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这一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这一事项是《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事项,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在规定的处罚事项。在《基准表》征求意见阶段,不少基层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反映原《汕头城管自由裁量规定》附件中关于这一事项规定的自由裁量基准比较低,处罚金额比较重,存在过罚不相当之处,建议修改。为此,市城管局参考相关省市自由裁量规范中对这一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适当调高这一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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