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城管〔2026〕27号
各区(县)城管部门,市城管局相关业务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以及有关规范涉企执法工作要求,结合我市近期《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特区法规、规章相继出台实施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五个特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作为《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城管〔2023〕14号)的补充附件,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基准表》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基准表》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汕城管〔2023〕14号)的附件《汕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住建方面涉及《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以及市容方面第65项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汕头经济特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五个特 区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xls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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