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分享到:
一、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规范文件管理,确保政策措施的时效性和一致性,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组织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汕头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粤办函〔2020〕44号,文件已于2025年4月15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粤环函〔2024〕394号)等。
三、主要内容
《汕头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20年11月出台,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完善,原方案内容已滞后,且被新出台政策涵盖或替代,现决定废止《汕头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及省有关规定开展。
-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汕头市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09-0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