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主要依据有哪些?
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善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重构市场和保障关系的重大改革,有利于推进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构建。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汕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管理办法》共三十三条,对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各方职责、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准入条件、配售管理、封闭管理、监督管理等均予以规定。
(二)明确概念和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包括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单位职责等内容。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即推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规范其运营管理,解决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并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定义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同时明确了专营机构的职责等。详细列出了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
(三)加强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为筹建方式、保障范围、规划计划、资金来源、建设标准、物业和社区管理、面积标准等内容。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作了分类,包括新建类和筹集类,并列举了相应的类型的建设筹集方式,确保房源来源多样化。明确配售对象为本市户籍且有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的人才,确保资源优先惠及最需要的家庭。明确按“以需定建(购)”原则,科学确定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纳入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项目融资贷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确保资金充足。明确了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四)明确保障对象条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主要为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内容。明确了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如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等内容。
(五)加强配售管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主要为配售价格、建立轮候库、配售原则、配售方案、配售程序等内容。明确了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并规定了具体的核算、调整程序,确保价格合理可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摇号、公示和轮候制度,明确了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家庭如何进行申报,需提交哪些材料,确保申请流程清晰明了。
(六)加强封闭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主要为不动产登记、费用缴纳、保障方式变更、购房权益、封闭、回购流转等管理内容。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明确了公租房等在保家庭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的退出程序。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
(七)加强售后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二条主要为特殊情形、特殊回购情形、交易税费、限制情形剩余房源转化、部门和机构监管、购房家庭监管等内容。规定了因抵押权实现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要处置房屋时的回购情况,对未售房源可以转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明确了封闭流转和回购的价格,并列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不得从事的行为,如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等。还强调了各相关部门和专营机构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三、《管理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管理办法》自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21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