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走“工业立市、产业强市”之路,大力推行“工改工”。经过三年多的实施推进,“工改工”步稳见成效,有力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拓展产业空间,有力推动空间再造、产业蝶变、城市焕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要求,对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背景作进一步补充。
《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三年来,我市在“工改工”实施中不断积累经验,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瓶颈,包括资金奖补政策的优化、“工改工”的分割转及物业分割、支持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结合省、市相关政策,须作进一步调整。
我局学习借鉴省内“工改工”工作走在前列先进城市中山、东莞、佛山等先进城市做法,总结我市近年来“工改工”的实践经验和不足,结合我市实际,最终形成此次修订版《实施意见》。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延续原《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和适用范围,严格在省及市上位政策的框架内修订,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基本原则,涵盖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任务、财政奖励与税收优惠、用地政策、简化审批、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重点在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机制、调整财政奖励和税收支持,支持物业分割及分割转让、支持土地分割等方面进行完善。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完善修订背景及工作目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大力推进“工改工”,保障产业发展空间,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出目标。
(二)取消“工改工”项目资金奖补政策
考虑到经济形势下行,财政资金紧张,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取消对各区“工改工”项目启动资金和拆除重建奖励资金的相关资金奖励规定。
(三)支持物业分割、分割转让
为提高项目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办理工业物业分割登记的,可按幢、层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四)支持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进一步支持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指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总建筑面积占比上限15%可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建筑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五)支持土地分割
为进一步释放企业动力,《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土地分割政策,明确已实施动工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停止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允许企业将未建土地实施一次分割转让或整体转让。对分割转让宗地分割后单宗用地的面积不再要求“不得少于”15亩。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改工”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