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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解读
  • 2025-08-14 09:0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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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汕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目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汕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已经汕头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

  一、修订背景

  2016年6月2日汕头市政府第十五届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目录》,在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监管,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市食品小作坊传统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一是部分业态需要规范;二是部分内容不符合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三是不符合新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

  4.《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二)基本思路

  1.安全与便民兼顾:在加强小作坊监管,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同时,尊重历史传统、发展地方特色食品、保障食品供给和促进社会就业。

  2.传统传承与产业发展兼顾:在原《汕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食品目录》的修订中,注重传承传统特色食品和促进食品产业整体发展。

  3.当前与长远兼顾:立足实际,尊重传统,引导和推动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从食品生产准入管理上着手,对于一些高风险、市场销量较大的品种,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结合2016年以来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品种实际,省内其他地市施行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以及食品品种生产加工风险情况,对一些生产加工风险较高、非我市传统特色产品的食品品种进行禁止,并结合我市传统特色产业实际,对个别食品品种进行解禁。

  (一)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类别。包括: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二)新增列入可申请生产加工的食品:结合我市传统特色食品产业实际,在风险防控和满足一定条件下,对个别食品品种进行解禁。

  (三)列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包括上级部门明确的重点监管品种;生产条件和过程控制要求较高的品种;日常生活需求量大并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品种;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且本市已有较多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品种;原料不可控或难以追溯的品种;非传统工艺食品品种;易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易出现重金属、兽药残留量及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品种等。

  四、适用区域

  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五、过渡期限

  对新增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相应获证食品小作坊可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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