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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 2025-07-07 15:3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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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20〕49号,下称《实施通知》)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实施通知》是我市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举措,是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政策文件,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政策保障。由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仍将继续实施,并且在我市《实施通知》实施5年间,省出台相关文件对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范围、困难群体缴费年限规定、缴费档次申报选择等政策内容做出新的规定,我市贯彻《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内容有必要进行修订并延续实施。

  二、修订依据

  (一)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届满的评估报告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三)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20〕49号)

  (四)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修订参保人缴费申报档次有关规定

  2023年12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流程的公告》做出新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一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参保登记时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因此,将原“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则视为选择按最低档次180元/年进行缴费。”表述,修订表述为:“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避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对选择缴费档次的表述产生歧义理解。

  (二)完善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内容

  根据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22〕29号)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新规定,将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群体范围,并新增困难群体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一次性缴费的规定。

  (三)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加发基础养老金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我市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财政收支实际情况,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不再加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元。

  (四)新增财政分担比例兜底条款

  市财政部门将对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进行调整,目前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制定中。为避免前后政策规定出现冲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新增财政分担比例兜底条款,对规定的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上级和本市有新出台财政分级分担比例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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