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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25-07-07 15:33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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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2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不增设缴费档次,并实行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

  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代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本市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困难群体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未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可选择逐年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逐年缴费费用由政府代缴,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也可选择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养老金,一次性缴费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本市负担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五、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七、对本通知规定的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上级和本市有新出台财政分级分担比例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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