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细则》将于2025年6月22日到期。为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同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经评估,由市医保局牵头修订形成《汕头市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内容及主要调整说明
《汕头市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共八方面内容,分别为总体要求、“双通道”管理及药品范围、“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双通道”医药机构管理、“双通道”药品的医保支付与结算、“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工作要求、实施时间及有效期等。
在现行规定基础上作出的主要调整如下:
(一)明确“双通道”药品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中“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的要求,《办法》明确我市“双通道”药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广东省“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并及时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布省医疗保障局调整更新后的“双通道”药品范围等。
(二)优化“双通道”医保经办服务
《办法》优化了部分医保经办服务规定,明确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定期公布提供“双通道”处方外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名单、“双通道”药店名单等,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方便。同时,因我市已顺利组织两次“双通道”药店遴选,《办法》将《细则》中首次遴选有关规定予以删除。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确保行政管理制度有效延续。
- 关于印发《汕头市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