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医保〔2025〕122号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汕头市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汕头市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认识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把落实谈判药品“双通道”供应保障机制作为民生实事,通过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进一步拓宽药品供应保障渠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双通道”管理及药品范围
“双通道”管理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服务机制。
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广东省“双通道”药品范围执行,并及时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布省医疗保障局调整更新后的“双通道”药品范围。
三、“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主体及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要满足“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定期按协议约定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营的“双通道”药品种类等信息。
四、“双通道”医药机构管理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备案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应及时向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本机构可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的医生名单等资料,同时按规定做好处方流转信息化改造等相关工作。
(二)本市“双通道”药店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遴选产生。市医保经办机构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并根据资源配置需求,合理确定“双通道”药店数量,同时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不符合条件的“双通道”药店及时退出,实现医疗保障资源有效配置。“双通道”药店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遴选具体事项以市医保经办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服务措施,与提供“双通道”药品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考核规则等。要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及开具“双通道”药品处方外配等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要通过部门网站等途径定期公布提供“双通道”处方外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师名单、“双通道”药店名单。
五、“双通道”药品的医保支付与结算
(一)参保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医师按规定开具的“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在处方有效期内由“双通道”药店供应保障相关药品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纳入医保支付并结算:
1.“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所售“双通道”药品不得超过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价格。
2.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由备案医师开具“双通道”外配处方后到“双通道”药店购药的,可根据就诊类型分别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个人应负担部分费用,由参保人直接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基金记账部分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按规定进行结算。
3.参保人员在本市住院就医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计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待遇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在结算时,将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
(二)在医保信息平台有关功能完备前,定点医疗机构和 “双通道”药店在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做好“双通道”药品费用结算工作。
六、“双通道”处方外配管理
(一)“双通道”管理医药机构要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处方线上流转、医疗费用结算、药品配送服务等医疗保障服务一体化,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医疗保障服务全过程监管。
(二)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医师开具的“双通道”外配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并确定是否符合相应药品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及时将外配处方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三)“双通道”药店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双通道”药品,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处方资料的存档备案,及时核销处方。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等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条件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按规定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四)“双通道”药店要与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质量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如注射类、冷藏冷冻类药品),必须由“双通道”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供参保患者使用,并做好药品交接登记。鼓励“双通道”药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强化智能监控,落实“双通道”药品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同时,要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监测及分析,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取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七、工作要求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双通道”管理机制相关工作的实施,联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对医药机构处方信息互联互通、诊疗行为合理性、药品质量、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并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对“双通道”药品做到“应配尽配”,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指导“双通道”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建立药品治疗全程监管和追溯机制,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做好“双通道”药店遴选和“双通道”管理医药机构结算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设,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医药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等工作,做好经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效率,快速处理经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双通道”管理的要求,做好“双通道”药品的配置和使用工作,依法依规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八、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国家、省有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