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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6号)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实施细则》明确了省财政厅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开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选聘、考核等工作;取消各地市救助基金专户,实现救助基金省级统筹;明确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扩大了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同时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丧葬费用垫付范围;进一步优化和细化了救助基金申请、审核、垫付、核销相关流程及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要求。
为避免产生省内各地市救助政策不一,发生跨市车祸、跨市送医抢救等难以协调的问题,《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省级设立救助基金,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集、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明确了全省施行统一政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员进行社会救助。
原由市公安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实施的《汕头市公安局 财政局 民政局 卫生健康局 农业农村局 中国银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汕市公通〔2020〕85号)起草制定依据已发生变化,主管部门、管理实施主体、行政给付项目等与《实施细则》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维护法制统一,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汕头市公安局 财政局 民政局 卫生健康局 农业农村局 中国银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应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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