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汕头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印发了《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汕府〔2018〕44号),5年有效期已届满。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印发了《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以及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可继续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制定《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以期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版)及《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共十七条。
(一)阐述文件制定的目的,是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二)明确奖励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包括:(1)2016 年1月1日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2)2016 年1月1日前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3)2016 年1月1日前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前款规定的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
(三)规定奖励金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50元,直至女性年满 55 周岁(不含)、男性年满60周岁(不含)。
(四)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奖励金分担的比例及资金管理制度。
(五)规定了部门职责及群众救济途径。
- 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