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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解读
  • 2023-03-06 09: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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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汕头市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4. 《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七大部分,一是补贴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二是补贴对象。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备案并正常运营的合法企业)申请。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损失补贴对象为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三是补贴范围。对以下生猪及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四是补贴标准。承接2018-2022年的全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原则上以“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为基准;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五是补贴数据及无害化处理。(一)规范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二)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三)严格过程监管。(四)及时报送处理数据。六是补贴程序。(一)屠宰企业申报。(二)区县级部门核实。(三)市级抽查复核。(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七是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准确核实无害化处理数量。(三)强化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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