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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3-03-06 09:1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 【字体:    

  汕市农农〔2023〕18号


各区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汕头市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3日

 

  汕头市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2〕2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鉴于在2018-2022年度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有效支持下,我市顺利克服非洲猪瘟的外围影响,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在上级出台新政策前,2023-2027年度我市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原则上继续沿用之前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比例和补贴标准,各区县也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优化。

  市级补贴资金已纳入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通过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涉农资金整合政策统筹安排使用。各区县在年度涉农资金项目申报中要及时做好项目预算、申请等相关工作,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工作有效开展。同时,要按照“应补尽补,据实清算”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足额配套补贴资金,及时清算,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鼓励各区县充分利用省、市涉农统筹资金落实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

  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备案并正常运营的合法企业)申请。

  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损失补贴对象为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三、补贴范围

  对以下生猪及生猪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标准给予补贴。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包括经屠宰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脏器及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和修整后不可食用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四、补贴标准

  承接2018-2022年的全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原则上以“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为基准;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各地可结合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汕府〔2020〕5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0〕33号)、《中共汕头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汕头市提振乡村产业助力产业强市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汕乡振组〔2022〕7号)精神,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五、补贴数据及无害化处理

  (一)规范无害化处理数据填写。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检出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1);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2);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途亡生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填写《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件3)。

  (二)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出的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途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委托所在地区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过程监管。对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时,应开启监控装置进行录像,并拍照留存备查。照片需包含病害猪猪身码或货主相关信息、耳标号、病害猪产品重量、无害化处理过程等关键信息,设置拍摄时间,并按年、月、日进行统一归档保存,以备核查。申领补贴资金的屠宰企业相关录像和照片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企业应通知官方兽医进行监督,官方兽医应在有关记录表格上签字确认。

  (四)及时报送处理数据。每月5日前,屠宰企业要按照《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1)要求,填写上月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报所属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按照《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件4-2)要求汇总后,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六、补贴程序

  (一)屠宰企业申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每年1月20日前整理汇总上一年度病害猪、病害及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填写《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5)、《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件6),向所属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

  (二)区县级部门核实。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到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台账,检查核对《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和官方兽医签字确认的监管记录《汕头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附件7),核实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台账不健全、相关记录报表不完整、相关录像或照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认定。

  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会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年度补贴申请。各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材料一式三份,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请XX年度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报告;

  2.区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死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汇总表;

  3.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报送的《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

  (三)市级抽查复核。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组织对有关区县申报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抽查复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县重新组织核实上报。

  (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经实际抽查复核无误,并在市、区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区县方可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工作,是国家加强屠宰企业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重要政策。各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按要求配套落实各级补贴资金,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要重点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数量的核实,及时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准确核实无害化处理数量。各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审核工作,认真核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和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数量,对照无害化处理台账、报表和佐证材料,按照时间、批次等进行核查,确保无害化处理数量真实可核实。各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档案,所有报表填写须真实、及时、完整、规范,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三)强化监督与管理。生猪屠宰企业是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结合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死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严格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规范屠宰环节病死生猪和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并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各区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对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数量的真实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23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wps

     2.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wps

     3.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wps

     4.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1-2.wps

     5.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wps

     6.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报表.wps

     7.汕头市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清单.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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