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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解读
  • 2020-09-30 11: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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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简称《通告》)解读内容如下:

  一、编制《通告》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由此带来的空气污染日益加剧。黑烟车是典型的高污染车辆,控制黑烟车污染排放为当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管控,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我市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

  二、编制《通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令)《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汕头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禁行对象定义

  本通告禁行对象是黑烟车,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等机动车。摩托车不在禁行对象范围内。

  (二)禁行时间和区域规定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处罚措施相关规定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本通告实施后30天内为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满后(即2020年12月15日起),违反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200元罚款,同时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3分的处理。

  (四)禁行标志牌样式要求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的文字(式样见下图)。

图片1.png

图片2.png

头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五)实施时间规定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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