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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0-00442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28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文号: 汕府〔2020〕95号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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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30  浏览次数:-

  汕府〔2020〕9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管控,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依法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

  本通告的禁行对象为黑烟车。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的柴油货车、重型运输车辆等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

  二、禁行时间和区域

  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澄海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

  三、处罚措施

  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遥感监测等方式进行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本通告实施后30天内为禁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满后,违反本通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的文字(式样见下图)。

图片1.png

图片2.png

  汕头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解读

【图解】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