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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解读
  • 2020-09-24 16:4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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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汕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司办〔2020〕17号)的精神,依据《汕头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2020年工作重点》(汕营商办〔2020〕6号)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我市创建省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城市,结合执法职能,制定了《汕头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称《清单》),现将制定《清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庞大,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数量众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领域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点多面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既需公正、及时、适当地实施行政处罚,制止、惩戒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又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等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而认定“轻微”,须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做到 “不枉不纵”。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往往会面临如何判断违法行为“轻微”、是否应当“免罚”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案件查处过程中不敢免罚和 “滥权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去年以来,部分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执法活动进行总结,将各类违法行为中一些反复证明属于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定型化,并通过清单的方式公之于众,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今年,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汕头市市场监管局经认真研究,认为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上述探索,是一条解决执法困扰、确保依法处罚、依法免罚的行之有效的路径,对进一步规范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决定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加快制定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的免罚清单。

  二、制定《清单》的目的

  在全面总结执法实践,参考外省市“免罚清单”的基础上,汕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清单》。

  《清单》的颁行,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举措。制定《清单》重要目的,就是要通过依法免罚,激励相对人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增强“免疫力”,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清单》回应企业关切,服务市场主体发展,为各类经营者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对当下减轻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业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清单》将各种违法行为的“免罚”情形对外公布,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牢固树立“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实现“精准”执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需要强调的是,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行为。执法并非以罚代管,“免罚”也不等于“免责”,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防止经营者“明知再犯”,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在规定的“责改”期间内,如果发现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多次明知故犯的,应当严格依法处罚。因此,《清单》的颁行不会造成经营者恣意妄为、放胆违法的现象。

  三、《清单》的制定原则和依据

  《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用清晰明确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清单》的主要内容

  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汕头市市场监管局梳理出27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证照、网络交易、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食品、药械及化妆品、一般产品质量等10个市场监管领域。

  《清单》将实践中经反复证明、没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列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探索性。同时,《清单》所列免罚事项未必穷尽,《清单》颁行后,如果执法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减的项目,可以适时调整。

  五、正确理解《清单》所指的“轻微 ”违法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所以,“轻微”违法行为的界定,应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进行确定。

  六、《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处理

  《清单》本着积极、审慎的原则,列明了27项免罚情形,但这不是应当免于处罚情形的全部归纳,不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不能“免罚”。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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