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8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省委印发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汕头市委深改委也印发《汕头市关于简政放权加快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此次出台《公告》,是依法将县级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推进镇街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二、《公告》的出台有哪些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规定: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已于2020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二、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三、《公告》有哪些主要亮点?
一是公布了我市各区(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
二是公布了第一批共190项调整由镇街实施区(县)级行政职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