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发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成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编制背景
2014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于2019年届满。该办法实施以来,在激励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快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政策导向和支撑作用,激发了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个人的创新创造热情,成效明显,2018年汕头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适应专利新形势以及新一轮机构改革后上级对有关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巩固和发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成效,更好地服务创新、服务经济发展,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有必要在总结原先做法基础上,制定新的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三)《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发展资金、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专利扶持资金的类型、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申报主体的条件。《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利扶持资金包括发展资金、资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第四条明确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专利扶持资金执行、支出进度、绩效自评、安全性和规范性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规定专利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当为登记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且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个人。
(二)关于发展资金、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
1、《办法》第二章重点对发展资金的申报范围、申报流程作出规定。第七条明确发展资金申报范围归纳为专利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四个方面。在原《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基础上,增加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保险、海外维权、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新内容。第八条规定发展资金采取申报的方式,由市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申报指南,经过形式审查、书面评审、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或者重大项目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名单。
2、《办法》第三章主要规定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资助范围以及资助资金分配原则。第十条明确资助对象为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国内实用新型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以及申请PCT国际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第十一条明确资助范围包括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国外专利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第十二条规定对资助资金的分配需考虑专利申请总量、专利授权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PCT专利申请量等五个因素。
3、《办法》第四章奖励资金重点对奖励对象以及奖励金额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奖励资金是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的配套奖励;第十七、十八条明确奖励金额,其中第十七条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市原有中国专利奖和广东省专利奖的配套奖励政策措施进行整合和完善,新增了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配套奖励。
(三)专利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专利扶持资金的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代理机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