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非本地号牌及本条例实施后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南澳县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城市中心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规定,市政府于2014年2月27日发布了《公告》(汕府〔2014〕20号),随着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的扩大,新津河东岸线以东已纳入华侨试验区的范围,加上“亚青会”主场馆将坐落在该区域,为强化对该区域的交通管控,拟将其纳入城市中心区域道路管理范围并重新向社会公告,以适应新的形势变化。
二、制定的主要过程
为确保对摩托车交通管理措施的可持续性,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通行秩序,有效缓解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组织起草了关于征求划定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范围意见的公告(函),广泛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划定中心区域道路管理范围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四、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道路管理范围的主要内容
汕头市城市中心区域西以西港河东岸线(含东河堤)为界,东以东海岸大道为界,北以莱秀路—中阳大道—新津河东岸线(含金叶岛,不含东河堤)—下埔桥闸(老桥)—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为界,南以礐石海北岸线为界。具体为:中心城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新津河一线以西,莱秀路—中阳大道—东海岸大道和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南,礐石海北岸线以北的范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