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汕府〔2016〕25号)于2020年4月1日到期。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并经市政府审定,我市颁布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等相关规定,对我市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加以严格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制订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
(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通告》规定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明确禁猎物种以及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特殊情况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要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对违反规定猎捕、杀害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查处。明确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