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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500006997454X/2020-00451 分类:
发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30
名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文号: 汕府〔2020〕43号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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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5-07  浏览次数:-

汕府〔2020〕43号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四、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五、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六、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交通运输、卫健、邮政、铁路、民航、航运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七、违反规定猎捕、杀害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4—88667777,市自然资源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0754—88787907。

  九、本通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