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兵工作管理,坚决遏制拒服兵役现象,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有必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制定出台《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参军入伍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
(二)规定拒服兵役行为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二十条以及粤府〔2011〕133号文的规定,《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拒服兵役行为包括: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
(三)规定相关部门在处理拒服兵役行为方面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法》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政府征兵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拒服兵役行为方面的具体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拒服兵役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同级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兵役工作。
(四)规定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以及粤府〔2011〕133号文的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对拒服兵役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一是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录入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二是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三是对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依照民兵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四是对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五是规定区(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每年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拒服兵役人员的名单,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六是规定区(县)政府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拒服兵役人员依法予以通报,营造浓厚的依法服兵役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