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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18-01-19 15:1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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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业经第十四届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5日

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征兵工作管理,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兵员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的公民、在本市参军入伍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四)应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经教育不改,被部队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

第四条  对拒服兵役行为实施处理,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对拒服兵役行为进行认定,并会同同级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实施。

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政府征兵办公室做好兵役工作。

第六条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服兵役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录入居民兵役登记情况数据库;

(二)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三)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依照民兵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处以属地区(县)一名义务兵本年度优待金额两倍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应征公民原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统计本行政区域内拒服兵役人员的名单,通报同级监察、公安、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并依据有关规定将拒绝服兵役人员信息通报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拒服兵役人员依法予以通报,营造浓厚的依法服兵役社会氛围。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兵役工作秩序,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征兵办公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拒服兵役行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关于《汕头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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