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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汕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102号)执行有效期业已届满,市发改局经对原运价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广泛征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结合市情民意,修改制定《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汕府办〔2018〕 号印发)。
二、新旧方案对比
(一)新制定的运价方案保持原运价方案中计价项目、运价标准和计价结构不变。
(二)由于机构改革和原方案中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变化等政策性变动因素,新制定的运价方案对这部分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1、更改价格主管部门名称。由于原市物价局机构改革后其职能已并入市发展和改革局,因此,《方案》中价格主管部门按机构改革后相应的名称确定。
2、调整运价和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和价格。原方案实行出租汽车运价和燃油价格联动机制中以93#(Ⅲ)的汽油零售价格作为运价和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价格,由于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车用汽油执行国Ⅴ标准,油品升级后,标号也由93#(Ⅲ)改为92#(Ⅴ),同时价格也有所变动,新制定运价方案对运价和燃油价格联动油品和联动计算方法的基期加权平均油价作相应的调整。
三、明确方案实施时限
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新制定运价方案明确自 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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