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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修订)的通知
  • 2018-01-17 16: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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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同时,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出租汽车价格行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工作,是创文强管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必须共同配合,齐抓共管。

二、发改部门要及时做好修订后出租汽车运价方案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运价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行业管理制度,继续加大整顿运输市场的力度,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出租汽车拒载、不打表等违规经营行为。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校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五、税务部门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票据的配套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协会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并落实好明码标价工作。

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承担起对所属车辆、驾驶员管理的责任。

八、各级政府、其他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4日

 

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修订)

 

针对现行我市出租汽车运价方案(汕府办﹝2012﹞102号文)执行届满的实际,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原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的规定,经对现行运价方案进行评估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结合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变化情况,修订制定我市(含各区、县)出租汽车(五座及五座以下)运价方案。

一、出租汽车运价

(一)起步公里、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起步2.6公里、运价10元,2.6公里以上每车公里运价为2.40元,超起步公里分段计价,每行驶0.208公里为0.50元。

(二)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每车次停歇4分钟内不收费,超过4分钟的,每超过1分钟收费0.40元。

(三)回空费:单程超过25公里的,超过部分按车公里运价2.40元加收30%。

(四)夜间加价:23时至次日6时,按运价加收20%。

(五)电招费:对通过电话招车的,可收取电招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元。

(六)过桥、过路、过渡费:按实向乘客计收。

(七)终点运价金额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角。

二、实行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

(一)以92#(Ⅴ)的汽油零售价格作为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的油品价格,以每升8.11元作为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计算方法的基期加权平均油价。

(二)按照原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规定,计算公式为:车次起步价调整金额=(报告期平均油价-基期平均油价)×油耗量/载客次数。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上升达到每升8.94元时,启动每车次向乘客加收1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上升达到每升9.77元时,启动每车次向乘客加收2元的燃油附加费;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上升达到每升10.60元时,启动每车次向乘客加收3元的燃油附加费;以后依此类推。反之,当汽油的加权平均价下降到相应的启动点以下时,则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其他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而对于在未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燃油价格出现大幅度下降,达到调低运价的条件时,则应按规定程序调整运价。

(三)根据粤价〔2006〕175号规定,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的相对稳定,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联动周期,即:自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生效之日起,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汽油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汽油价格达到燃油附加费启动点时相应调整燃油附加费。每两次燃油附加费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在联动周期内如出现燃油价格变动特殊的情况、确需将联动周期及燃油附加费调整的时间间隔缩短时,由市交通运输协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当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符合联动启动条件时,由市交通运输协会提出申请加收或减收燃油附加费,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也可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直接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本方案自2018年1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4日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2〕10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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