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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
  • 2025-10-13 09:3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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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府〔2025〕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统一部署,切实为基层减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的公告》(汕府〔2023〕64号)附件《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对依据已失效、已被合并至其他事项的事项进行清理,删除《事项目录》中第21、38、40、230、318、319、348、384、469、476、553、866、868、870、871、873、875、876、878、879、880、882、892、977、979、981、985、986、1039项,共29项(详见附件1)。

  二、收回金平区等7个区(县)各镇(街道)实施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由镇(街道)实施的区(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中部分行政职权事项(详见附件2—8),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事项继续保留由各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好行政职权的调整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有关部门与镇(街道)做好收回行政职权的协调衔接工作。对于行政职权调整实施之前,各镇(街道)已依法立案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

  四、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收回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五、本公告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清理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2.金平区收回各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3.龙湖区收回各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4.濠江区收回各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5.澄海区收回各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6.潮阳区收回各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7.潮南区收回各镇(街道)实施的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8.南澳县收回各镇实施的县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pdf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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