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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适用省级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汇编》的通知
  • 2023-06-09 16:3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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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法督通〔2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从轻、减轻、免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一刀切”、简单粗暴、畸轻畸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司法局对在我市实施的减免责清单予以汇编成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适用省级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汇编》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减免责清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实施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减免责清单”管理对于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品质,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加强组织实施并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情况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各地各部门应在本系统清单发生变更、正式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在接到备案后及时对《汕头市适用省级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汇编》予以校核和调整。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本地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晰“减免责清单”实施规则,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实施中要结合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措施,使有关市场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引导自觉守法经营,同时要建立健全档案记录,避免“多犯不罚”的情况;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严格审查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否情节轻微、是否及时整改、是否造成危害结果,做到全过程记录留痕,防范化解执法风险;对于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得纳入减免责清单管理。

  三、开展广泛宣传。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本执法领域实施“减免责清单”管理工作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让企业和群众了解清单的具体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释放政府善意,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

  四、加大指导监督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形成合力、条块结合,共同推进,助力营商环境提升。市司法局要加强我市实施“减免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力度;市各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对应的区(县)直业务部门以及镇街的业务指导、监督;各区(县)要做好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畅通市、区(县)、镇街咨询沟通通道,特别帮助各镇街熟悉适用流程,在行政执法中准确适用。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司法局反馈,市司法局及时组织研究、协调解决。

 

  附件:汕头市适用省级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汇编.pdf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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