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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0-07-31 11:11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
  • 【字体:    

  汕府〔202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实现党在新形势下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事关部队战斗力建设和官兵切身利益,是解决官兵“后院”问题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和驻汕各部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密切沟通协调,拓宽安置渠道,规范安置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总结推广以往好的做法,积极开拓创新,确保完成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警备区
       2020年7月15日

  


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第一条 为保障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的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已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牵头协调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驻汕部队要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及时跟踪核实随军家属有关情况变更。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督促本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职能负责做好接收单位编制职数的核实、随军家属资料审核和安置名单的制定。   

  第六条 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和汕头警备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和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及驻汕部队相关人员组成。具体事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共同承办。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县(区)、双拥先进单位(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七条 驻汕部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在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通报批评并取消个人安置资格。

  每年6月底前,驻汕部队将需要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按单位性质分类造册,填写《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送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审核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安置:

  (一)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优先安置。

  (二)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汕部队填报《驻汕部队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名册表》,由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下达计划,依据事业单位编制和岗位空缺、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安置。

  (三)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四)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执行,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执行,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优先安置。

  (六)完成本条(一)至(五)款安置任务外,对符合粤府〔2014〕34号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视本市实际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不多于10个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进行安置,具体安置人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商定提出,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随军家属有关资料,拟定安置名单并送市领导小组审批。安置名单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下达到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市、区按照市领导小组下达的安置名单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安置。

  安置接收手续必须在市领导小组下达安置名单后本年度内完成。对本年度无法完成安置的,以下达安置名单为准,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安置。若在待安置期间,军人已经调动或转业,个人意愿继续在汕头市安置的,以原计划为准。

  第十条 对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就业,并作为政府指令性安置指标下达的就业岗位,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已接受岗位安置、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随军家属,在下达安置方案后3个月内可以向安置部门书面申请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随军家属自行联系单位且单位同意接收的,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该家属不列入年度随军家属安置任务计划数。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政府财政发给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1500元(含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市与中心城区按1:1共同负担,非中心城区由各区县自行负担。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汕头市或现役转改文职人员退休、调离汕头市,其未就业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基本生活补助金发放至军人、现役转改文职人员办理离队离职手续当月止。

  第十三条 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财政局负责做好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审核与发放。驻汕部队在报送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审核材料时,需将随军家属《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办理失业登记的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中心确认失业状态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驻汕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随军家属的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关于制定《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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