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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解读
  • 2020-09-01 10:26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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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我市有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历来高度重视驻汕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2015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粤府〔2014〕3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印发了《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汕府〔2015〕7号)。汕府〔2015〕7号文件实施5年来,共安置驻汕部队军人随军家属117名,为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助,切实帮助驻汕部队官兵解决“后院”问题,较好地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

  汕府〔2015〕7号文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市委有关工作会议精神,2019年下半年,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调研并起草了新的汕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在原安置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

  二、文件制定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工作协调会,对新安置实施办法文稿反复讨论研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与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有关科室,就有关细节多次进行协调形成相关文稿,经市政府、汕头警备区审定并予以批转施行。

  三、主要亮点

  亮点一:照顾部分随军时间较长未就业随军家属就业。在安置方式上,增加了第6条“完成本条(一)至(五)款安置任务外,对符合粤府〔2014〕34号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视本市实际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不多于10个事业单位编制岗位进行安置,具体安置人员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汕头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商定提出,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汕府〔2015〕7号根据粤府〔2014〕34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在安置方式方面主要做法: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在岗人员,参照其身份对口安置。

  为了解决部分随军时间较长仍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就业问题,经与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协调,参照我市在汕府〔2015〕7号施行以前的做法,每年拿出不多于10个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的安置指标,将安置对象限定在“粤府〔2014〕34号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符合粤府〔2014〕3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关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的规定。

  亮点二:提高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从原来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主要考虑随军家属未就业生活补助每月1000元是从2014年8月起实施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各项收入指标都有较大提高,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有利于增加随军家属收入,促进军人家庭和谐稳定,实质性解决驻汕部队军人“后院”问题,充分体现了汕头市委市政府对军人家属的关心和厚爱。

  四、关于行文形式及施行时间

  参照国务院、省行文形式,以市人民政府、汕头警备区批转形式行文;实施时间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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