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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16-08-19 11:0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汕府办函〔2016〕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业经第十三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1.汕头市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现场审核报告

   2.汕头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3.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

   4.县级调查小组调查报告

   5.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

   6.  区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7.  区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

   8.汕头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汕头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市烈士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向市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件一式十二份,内容包括:

(一)申报人提供的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

(二)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三)县级调查小组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

(四)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情况;

(五)《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附件3)、《县级调查小组调查报告》(附件4)、《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5)、《区县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附件6);

(六)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负主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省人民政府评定。

第六条 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科(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烈士评定市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及复核。市民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组织联审成员单位进行复核,提出初审意见 。

(二)联合审核。市联审小组对市民政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汕头市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附件8)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市民政局重新核报。市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市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核意见,并按《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相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评定。

第九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部署,建立覆盖市、区县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建档入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分别制订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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