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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2012年汕头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 2012-07-12 08:45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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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办〔2012〕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2012年汕头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2012年汕头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方案

汕头市民政局

为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减灾工作规划,进一步提高减灾意识,增强我市城乡综合减灾能力,根据省减灾委《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粤减灾委〔2012〕2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自然灾害和减灾工作各个方面,充分利用社区内各部门、各行业减灾资源,建立健全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加强防灾备灾、应急处置、灾害救助等能力建设,扎实推进社区减灾工作,全面提高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关于下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通知》(国减办发〔2010〕6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今年争取将第四批8个社区(其中金平、澄海、潮阳、潮南区各2个)全部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区是救灾减灾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要通过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契机,夯实社区减灾基础,全面提高我市减灾工作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社区减灾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任务,确定创建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把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作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减灾工作、增强全市减灾能力的阵地。

(二)给予经费保障和支持。各级要加大财政投入,保障落实经费,为减灾示范社区的场所建设、购置必要的宣传教育资料、设备器材及救灾储备物资创造条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给予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工作的落实。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县要加大监督力度,将责任明确到人,将工作抓到社区,分阶段确定工作重点,定期进行检查督办,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要督促有创建任务的社区开展创建活动,抓好典型示范。其他社区要因地制宜地加以引导,推动各地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选好创建单位。各地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社区开展创建工作,把创建活动的重点放在多灾易灾社区和农村社区。各地确定的第四批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请于7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8900607)。

(五)做好工作评定。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进行检查验收,按要求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表》,上报审核。对以往已经开展活动但没有获得民政部命名的,要继续加强指导,达到标准后继续推荐,确保创建任务全面落实。所有推荐社区名单,请于8月15日前通过民政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表”申报系统(网址:http://shqapp.mca.gov.cn)申报。

附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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