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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文广新通〔2016〕257号
各区(县)文广新局、直属及归口管理各单位: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文广新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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