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住建〔2016〕116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与城乡建局
2016年7月11日
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涉及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发布,并对其采取重点监督管理、限期整改等措施的一种失信惩戒制度。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汕头建筑信息网建立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我市“黑名单”统一汇总录入和发布平台。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建筑工程“黑名单”的认定,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黑名单”认定争议事项,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含保税区、高新区、海湾新区建设局,下同)对“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黑名单”的认定、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按程序做好“黑名单”的告知和认定工作,并确定1-2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按时报送“黑名单”。
第七条 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
(四)各级住建部门的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的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经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八条 认定内容
详见附件:《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各级住建部门及造价、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应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单位(个人)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等信息,并提出认定建议。收集、记录的“黑名单”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权限提请本级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做好“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认定管理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行为应及时审定认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拟列入“黑名单”前告知责任主体,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责任主体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黑名单”的发布:
各报送单位应于每月的25日将符合列入“黑名单”的信息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迳送建筑市场监管科)汇总,“黑名单”信息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录入汕头建筑信息网统一发布并生效,“黑名单”整改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通报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工商、金融、税务等职能部门;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令整改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其中施工企业有关信息暂不在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显示;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作为各类检查、核查的重点。凡一周年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本市企业,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凡一周年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市外企业,整改期顺延,并通报其所属住建部门;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一律取消我市当年各类工程奖项或个人荣誉的评选评先资格;
(五)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建议用人单位或企业更换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整改期满,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认定“黑名单”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 “黑名单”的认定事实要清楚,程序合规,“黑名单”公布后出现争议的,由原认定机关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及造价、质量、安全等相关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收集“黑名单”信息并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黑名单”信息的收集、认定、报送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建筑业市场黑名单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