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自然资发〔2026〕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24日
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就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未被认定为闲置,但因政府原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规定、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建设项目。
二、主管部门
市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能指导各区(县)开展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逾期处置相关工作。有批准权的政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逾期处置工作。属地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逾期处置工作。属地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协助配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用地逾期开、竣工原因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三、开工、竣工时间标准
(一)开工、竣工期限以《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为准。
(二)因特殊情况,未规定、约定开、竣工期限,或者规定、约定不明确的,开工期限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计,竣工期限以开工期限起三年计。实际交付土地日期正常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实际已经交地但未签订交地确认书且难以确认交地日期的,以《划拨决定书》出具或《出让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实际交付土地日期。
(三)实际开工时间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文件或住建部门出具无需办理施工许可文件的说明之日确定,实际竣工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地块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完成全部开发建设,并依法取得整宗用地(如分期建设,则为最后一期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文件之日为准。
四、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宗地开工、竣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具体开工、竣工时间。
五、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开工或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开工或竣工申请,对延期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六、开工、竣工延期申请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开工、竣工延期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延期条件的,报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同意,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延期文件或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延期开工、竣工手续。
七、延长时限
延期开工、竣工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具体延期时间按实际情况处理。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或竣工的,均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后,认定土地闲置的时限按延长后的时间起计。
八、因政府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情形
(一)因未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开工开发条件的;
(二)《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期限内,因相关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期限内,因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开发的;
(六)按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无法在《划拨决定书》规定、《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建成的;
(七)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九、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处置
(一)协商延长开(竣)工期限。因政府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延期文件或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规定、约定开(竣)工期限。属政府原因的,开工时间按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年内确定,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按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建设内容无法在《划拨决定书》规定、《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建成的按项目监理机构或相关技术单位出具的施工工期文件确定建设期限,延长竣工时间。属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开、竣工时间按影响时间顺延。
(二)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退还土地的,可协商有偿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有偿收回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现状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后,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
(三)协商收购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土地储备机构协商收购土地,具体由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收购工作。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竣工逾期的处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能在《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时限或未能在批准的延期开工、竣工时限内开工、竣工的,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审核同意,按延长开工、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出具延期文件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规定、约定开工、竣工期限。
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合计封顶金额以土地总价款的20%为限。《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对开工、竣工逾期的违约金未作规定、约定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违约金确定为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有规定、约定但未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在本办法实施后经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的,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将违约金调整为以《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十一、违约责任
严格开展责任调查认定按责任时段分类处置:政府原因、企业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交织造成的费用缴交要认真区分各类原因的影响时段,分时段、按规定落实相关处置措施。政府、不可抗力等原因持续期间,不计入用地主体违约期。
开工、竣工逾期违约金严格依据《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地块同时涉及开工、竣工逾期的,经批准同意开工延期或者计收开工违约金后,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实际竣工时间仍超出顺延后竣工时限的,计收该超出部分的竣工违约金。
违约金收取,按照《汕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流程》执行。
十二、处置机制
自然资源部门为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开工、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就延期原因协助调查、核实、提出意见等。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期申请、调查核实证明等材料形成逾期处置方案后,依本办法及相关议事章程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议,并按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复落实执行。
因历史材料缺失、相关单位意见存有争议、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核定的,自然资源部门可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核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担当、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积极做好情况调查、影响核定、出具书面证明等工作,协同完成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
十三、风险防范
为防范出让合同重大履约风险,对存在严重违约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约情况,各部门应协同执行诚信管理。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 《汕头市国有建设用地开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解读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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