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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6-01-19 09:50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字体:    

  汕工信〔2026〕9号

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工信局,各有关工艺美术协会: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月14日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汕头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广东省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条例》及《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政府指导、行业组织主办、属地推荐、标准认定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注重人才、注重技艺、注重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由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监督指导并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每三年组织一次。

  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牵头相关机构成立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工作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审核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审核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资格,指导评审工作,审核评审结果,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

  评审办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评审推荐工作相关文件并报批,负责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以及其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发布申报。由评审办起草关于开展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通知,经专家委员会审核及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通过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包括申报范围、条件、内容及程序等。

  第五条 申报范围。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服装工艺、鞋类皮具工艺、乐器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以及环境艺术、视觉艺术等新兴工艺美术专业,并根据我市工艺美术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专业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且满12年(从艺时间起算不低于16周岁),其中非汕头市户籍申报者近3年应当在汕头市辖区内专业从事工艺美术创作;

  (三)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满1年;

  (四)有较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精湛,敢于创新,艺术成就卓越,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五)艺术成就突出,在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七条 申报者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第(三)项条件,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他四项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技艺高超,作品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协会等社会团体工艺美术类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协会工艺美术类二等奖以上的;

  (二)作品具有鲜明艺术风格,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三)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申报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其他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的工艺美术相关类别荣誉称号。

  第八条 不具备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企业管理、工艺美术产品销售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过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应用型及职业类技工院校专职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且近3年以上连续从事教学工作,同时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报。

  第九条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作品:

  1.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2.学历、从业年限、职称、荣誉、奖项、专著论文、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馆藏、技艺传承、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

  3.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超过3件(套)。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或获得其他合法有效权利(需提供著作权、授权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申请受理。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申报,由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个人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由评审办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评审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者限期补正。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一次性通过审核或补正后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第十二条 评前公示。评审办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材料(涉密材料除外),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进行评前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接受社会实名书面意见和投诉,由监督组对有关举报或投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对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库建立。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建立专家库,为本届评审和认定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为组建评委会做好准备。

  入选专家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行业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市级工艺美术大师);2.学术专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或高级讲师职称的有关专家);3.行业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研究并具有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馆员职称的资深专家);4.已入选省级(含省级)以上工艺美术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四条专家抽取。评审办根据申报情况,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委会至少包括一个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根据申报者情况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评委会遵循以下原则:1.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9人以上单数,具体名额根据申报者人数及作品所属品种分类情况而定;2.各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行业大师、学术专家和行业专家按4:3:2的比例组成;3.评委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评审办或评委会提出回避。评审办或评委会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评审办应制定评审细则及指标体系,经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后,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时,评委会根据所制定的评审细则及评审指标体系,按照申报范围的类别,分别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以申报材料、申报作品、现场技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六条 集体审议。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委会评审意见,审议并报领导小组确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公示名单。

  第十七条名单公示。公示名单在认定工作社会组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由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公示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禁止参加本届及下一届的申报认定。


  第四章 认定

  第十八条 名单审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公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市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评审办负责对评审全过程各环节资料,包括申报材料、评审记录、公示反馈及处理情况等进行系统整理,按档案管理规范完成归档保存,确保评审工作可追溯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若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进行核查,确有违反情形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责任。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认真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评审纪律,确保公平公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并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评审期间泄露评审信息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影响评审公正的;

  (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影响评审公平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纪律。参与评审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评审各环节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提出异议。若异议提出人对认定工作社会组织处理结果不服,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止。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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