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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2025-08-29 16:32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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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住建通〔2025〕41号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为切实做好“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根据《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头市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抓好落实。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根据《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汕头市市级人才住房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汕府〔2024〕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具体落实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组织接收濠江区移交的“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人才住房。

  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管理工作,配建后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人才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条件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总配建比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负责配建房源权属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按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不少于可建住宅建筑面积2%比例配建;其余商品住宅项目按不少于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1%比例配建。

  第五条 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三旧”改造方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改造主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条件,根据项目配建要求,在“三旧”改造方案中明确项目配建保障性住住房和人才住房的总配建比例。

  (二)改造主体按规定申报改造方案,区(功能区)“三旧”职能部门受理并组织征求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拟定项目分别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具体比例(根据需要可要求项目按总配建比例单一配建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改造主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改造方案,同时在改造方案中明确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具体比例,并按《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24〕24号)、《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汕府〔2024〕41号)规定,办理“三旧”改造方案报批手续,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第六条 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三旧”改造方案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配建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图,方案图中应当注明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坐落、套型、套数、面积等。

  自然资源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将改造主体编制的配建房源建筑设计方案图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配建房源总建筑面积。

  第七条 改造主体应当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凭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图等资料,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配建协议。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协议,由改造主体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协议,由改造主体与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

  配建协议应明确配建的套数、套型、面积、接收单位、权属单位、配建补差等内容。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按照整幢或成梯集中安排,具体坐落、套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确定,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改造主体在配建协议中明确具体房号。

  第九条 同一个“三旧”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改造主体应当在最先开工的工程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改造主体应当依据配建协议的约定,将配建房源无偿移交,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其中,濠江区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人才住房,由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收后,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市级人才住房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应配建房屋总建筑面积与实际配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差额,由改造主体在配建房源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后,按以下标准进行配建补差:

  (一)2024年9月30日前(含9月30日)市政府或濠江区政府已批复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市政府或濠江区政府批复改造方案时点,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进行配建补差。

  (二)2024年9月30日以后市政府或濠江区政府批复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已售住宅成交均价折算价值进行配建补差;无成交价的,以配建房源评估均价折算价值进行配建补差。

  第十二条  金平、龙湖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建补差,由改造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补差,由改造主体向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配建人才住房的配建补差,由改造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配建补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改造主体凭配建协议、用地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房源产权登记材料等,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配建补差申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配建协议约定,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计核配建补差款,并通知改造主体缴纳配建补差款。

  (三)改造主体缴纳配建补差款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金平区、龙湖区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项目, 市政府已批复的“三旧”改造方案明确项目以货币认购方式配套保障性住房,改造主体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以下程序缴纳认购款:

  (一)改造主体按照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的申请。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市政府批复改造方案的时点,以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计核保障性住房认购款数额,并通知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

  (三)改造主体缴纳认购款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濠江区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市政府或濠江区政府已批复以货币认购方式配套保障性住房的项目,由改造主体向濠江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缴纳认购款。

  第十五条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行政区域内“三旧”改造配建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1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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