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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交执〔2025〕10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濠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各科室、大队:
2025年7月4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了《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为适时调整配套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我局修改了《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下称《裁量基准表》),现将《裁量基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交通运输执法主体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适用上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裁量标准。
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我市交通运输法规行政处罚幅度未作出细化规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三、本《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汕交执〔2024〕7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表》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21日
- 关于《汕头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解读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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