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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01-15 08:59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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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金〔2024〕2号


各区(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粤财金〔2021〕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效能,通过政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共同开展“政银担”合作贷款项目(以下称“政银担”项目),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主体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通过财政资金作为借款人的担保费补贴,为没有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增信,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防范风险为目标,开展“政银担”项目。通过明确对象范围、专项补贴标准,整合政策资源,加强风险防控,提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为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机构职责和分工

  (一)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成立“政银担”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政银担”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二)市金融局:作为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担”项目运营管理方;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督促各金融机构项目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四)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担”项目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担”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担”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控资金挪用。

  (五)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开展“政银担”项目贷款业务及评估,定期向运营管理方提交已开具的担保资料。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

  (六)运营管理方:负责“政银担”项目资金的接收、日常管理、担保费补贴的审核及拨付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与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合作贷款项目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七)设立“政银担”项目资金,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1200万,用于为本市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银行贷款(年度新增或续贷)时,融资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1.0%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费补贴,最长补助一年。由市金融局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下一年度项目储备,研究提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计划并编制资金目录清单,随同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参考上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及项目储备等情况,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并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

  (八)“政银担”项目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委托运营管理方进行运营。

  (九)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项目结束应按规定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账户资金及利息全额足额上交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每季度划拨补贴资金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账户余额相关情况,不得私自挪用账户资金,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有权取消其资格并追责。

  (十)“政银担”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银行账户产生的有关费用除外;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

  四、 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

  (十一)“政银担”项目主要支持对象为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值的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主体。

  上述所称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主体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切实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范围认定。同时,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且依法纳税;

  2.符合银行、担保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十二)贷款用途要求:必须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五、贷款规模、利率、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十三)贷款规模。“政银担”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在融资担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的100倍以内。

  (十四)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可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浮不超过LPR+165个基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结合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放“政银担”贷款。

  (十五)贷款额度。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小微企业贷款总额800万元;“三农”主体贷款总额500万元。

  (十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七)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或按季付息、分期偿还本金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或本金随借随还的方式进行操作,具体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商定。

  六、 担保费补贴

  (十八)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贷款项目担保时,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具体申请金额如下:

  1.担保期限1年(含)以上的,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银行放款金额×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年期);

  2.担保期限不足1年的,申请担保费补贴金额=银行放款金额×担保合同天数÷365×融资担保年度综合费率(1年期);

  3.当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取消贷款额度时,需及时终止担保合同。若借款人提前终止担保合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履行担保期限未满1年且提前解保超过30天(含)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提前解保天数计算补助资金,并按原资金拨付途径退回。

  (十九)除贷款利息和融资担保费外,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评审费、资料费、手续费、反担保费等各种名义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七、业务办理

  (二十)项目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或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书面“政银担”项目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如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合作银行或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互相知会对方,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2.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尽调,双方就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内容的具体贷款方案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出具同意“政银担”合作贷款担保确认函(或放款资料)。

  3.合作银行在收到“政银担”合作贷款担保确认函(或放款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合作银行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完成放款手续后,应于当月归集放款资料,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融资担保协议等资料复印件报运营管理方备存。

  5.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议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必要时提交“政银担”工作小组。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三方应对上季末的“政银担”合作贷款情况进行核对。

  6.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或担保责任终止通知书作为其解除担保责任的证明。

  (二十一)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每季度结束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对上季度新增(含续贷)的“政银担”合作贷款业务进行审核汇总,撰写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前连同相关辅证资料加盖公章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运营管理方。

  2.审核。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归集借款人担保费情况后向运营管理方申请担保费补贴,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借款人融资担保费补贴申请由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代收代付,市金融局不直接接受借款人补贴申请。

  申报辅证材料包括:《汕头市“政银担”合作贷款代收融资担保费申请表》(原件),业务涉及的融资担保协议、银担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银行放款凭证、上季度已返还借款人担保费补贴的清单及银行凭证(复印件)。

  3.拨付。运营管理方核实补贴金额无误后于1个月内在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中,划拨资金至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将收到的担保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八、合作金融机构条件

  (二十二)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时间不少于3年的汕头市地方法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或在汕头市设立分支机构时间不少于3年的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主体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直接融资代偿率原则上不高于5%;

  4.《广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十三)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汕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市分行(支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2年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高于5%。

  (二十四)合作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将组织由金融机构与运营管理方签订三方协议。

  九、附则

  (二十五)各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确保符合条件,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金融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六)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度发生符合“政银担”项目的贷款均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申请享受政策。

  (二十八)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财政资金状况进行研究协商,若需延期的,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方案作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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