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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01-15 15:58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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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金〔2024〕1号


各区(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反映。

 

  汕头市金融工作局

                 汕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0日

  

汕头市“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汕头市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措施》(汕府〔2020〕140号)有关精神,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深化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支持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由市政府设立“政银保”项目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政银保”项目)。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指的“政银保”融资合作模式是指通过制度创新,科学合理地安排银行、保险机构、借款人与政府等参与主体的责权关系,通过财政资金作为企业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入保险机构为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其获得合作银行信贷的融资模式。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积极开展政银保贷款工作,创新政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我市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切实发挥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上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市场化运作,最终实现“政银保”商业化可持续发展。政府为金融机构管控风险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并提供保费补贴,银行机构充分发挥其资金优势,按照信贷政策的标准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其资信优势、风控优势,挖掘优质小微企业等,为企业融资提供风险保障,三方紧密合作,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机构职责和分工

  (三)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共同成立“政银保”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政银保”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方。

  (四)市金融局:作为项目资金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遴选;负责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作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运营管理方;协调市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的追索及赔付工作;跟进、督促各金融机构项目办理进度;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

  (六)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保”项目贷款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经审核办理“政银保”项目的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授信风险,确保资金用途,严控资金挪用。

  (七)合作保险机构:负责开展“政银保”项目保险业务及评估,定期向运营管理方提交已开具的保单资料。发生贷款逾期时,合作保险机构根据赔付机制进行赔付。

  (八)运营管理方负责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设立专户专账核算,运营管理方应负起资金代管责任,包括专项资金的接收、日常管理、风险补偿拨付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与资金安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融资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九)“政银保”项目所需资金从市政府2021年批准设立的“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后期专项资金视项目发展情况调整,风险补偿资金和保费补贴资金视实际使用情况统筹安排。

  (十)“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运营管理方,由市金融局每年按“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的0.5%以内按实安排运营管理方所需工作经费。

  (十一)“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账户由运营管理方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按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封闭运行。

  (十二)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产生利息及时上交市财政,不得挪用专户资金。项目结束应按规定组织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决算,并将结余专户资金及利息全额足额上交市财政。运营管理方每季度向市金融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运行、账户余额相关情况,保障资金安全。运营管理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如发现有擅自挪用资金的情况,取消其资格并追责。

  (十三)“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支用、垫付;专户不得提取现金或者存放。

  四、支持对象及贷款用途

  (十四)“政银保”主要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小微企业定义需符合工信部门发布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经营满1年以上且依法纳税;

  3.符合银行、保险相关授信和承保条件要求,信用良好。

  (十五)贷款用途要求:应当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性用途、归还汕头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消费、委托贷款、并购贷款、购买有价证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信贷政策禁止进入的领域和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五、融资额度

  (十六)贷款规模。鼓励合作机构“政银保”存量贷款规模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30倍以上。

  (十七)同一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允许享受“政银保”项目的额度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100万元;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00万元。

  (十八)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或按季付息、分期偿还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或本金随借随还的方式进行操作,具体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商定。

  六、贷款发放

  (十九)贷款期限和利率。贷款期限方面,原则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条件下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当企业运行正常且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继续办理,并向资金运营管理方报备。延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方面,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原则上不超过LPR+165个基点。

  (二十)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费率不高于贷款本金的1.6%,根据投保人资信状况进行调整。在办理“政银保”业务时,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交清,再由保险机构向专项资金申请保费补贴。其中,对首次申请“政银保”项目的借款人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非首次申请项目的借款人给予50%的保费补贴,借款人保费补贴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以前,借款人已申请并领取保费补贴达13万元的,不再给予保费补贴,已超出部分不予追回。

  (二十一)“政银保”项目审核办理流程如下:

  1、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合作保险机构或合作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会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在收齐企业申报资料后,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将共同启动贷款审核。

  2、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机构在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并分别独立审核初步通过后,合作保险机构出具同意承保书面材料、合作银行出具贷款审批结果书面材料,并向企业提供包含贷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等具体内容的贷款方案。

  3、合作保险机构根据银行贷款方案,对企业贷款进行承保,出具“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合作银行在收到“政银保”贷款保单后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4、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合作保险机构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保险责任的证明。

  5、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完成放款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保单等资料复印件报“政银保”运营管理方备存。

  6、运营管理方、合作银行及保险机构三方建立协调机制,商议有异议的项目及需要协调的其他事项,必要时提交“政银保”工作小组。每月上旬三方对上月末的“政银保”合作贷款情况进行核对。

  (二十二)保费补贴申请

  保险机构每月归集借款人保费情况后向“政银保”运营管理方申请保费补贴,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运营管理方接受保费补贴申请核查无误后于1个月内拨付至保险机构并定期对其进行审查,保险机构将收到的保费补贴对应返还给借款人。

  合作银行应及时跟进“政银保”贷款状态,当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取消贷款额度时,需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及第三方运营管理方,并及时启动退保流程,向保险机构解除保险合同。合作保险机构应按提前退保有关要求退还对应保费,并保障相应的补贴资金退回运营管理方。

  七、风险共担及赔付机制

  (二十三)“政银保”项目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合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资金为后盾,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为解决汕头市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贷款难问题构筑融资平台。“政银保”贷款发生的本金的逾期违约由政府、合作保险机构、合作银行三方约定承担。

  (二十四)运营管理方每季度初按各合作银行上季度的“项目分配系数”分配风险补偿资金至各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具体为:

  1.各合作银行的项目分配系数=上季度末该银行“政银保”存量贷款余额/汕头市“政银保”存量贷款余额*50%+该银行“政银保”存量贷款笔数/汕头市“政银保”存量贷款总笔数*50%;

  2.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留存金额=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不扣除已从该资金池赔付金额)*该银行的项目分配系数-已赔付该银行风险补偿金额。

  (二十五)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两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银行可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申请且理赔资料齐全后启动理赔流程并向银行进行赔付。(以下“年度”均指自然年,“保费”均指“政银保”项目产生的保费)。

  1、保险机构年度赔付总额以当年实收保费的180%为限。同一年度内,不同银行向同一保险机构索赔,银行索赔限额根据各银行在该保险机构的年度保费占比确定,赔偿限额为银行在该保险机构的年度实收保费的180%,各银行在该保险机构的赔偿限额互不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贷款逾期时间与贷款起保时间不在同一年度的,

  保险机构以贷款起保年度计算赔付上限,逾期的贷款本金由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2)贷款逾期时间与该贷款起保时间在同一年度的,

  保险机构以贷款起保的上一年度计算赔付上限,逾期的贷款本金由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3)合作“政银保”项目未满一年的保险机构,按合作当年度截至理赔上一月份的保单实收保费的180%计算赔付上限,逾期的贷款本金金额保险机构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2、当银行在对应保险机构的赔偿金额达到上述赔付上限时,保险机构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改为由银行机构及保险机构真实、准确地向运营管理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逾期本金扣除保险和银行按照第1点共担的总金额后的部分,政府(专项资金)和银行按照80%:20%进行风险共担。

  3、每年每家银行可享受政府共担的风险补偿额度最高以其放款当年发放贷款金额的10%为限,且不超过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内余额。

  4、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依法追索欠款,保险机构需积极配合,追索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银行、保险、政府(运营管理方)三方承担风险比例返还至三方账户。

  八、预警与叫停机制

  (二十六)当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4%时,合作银行将向运营管理方、合作保险机构发出预警告知。

  (二十七)当整个项目贷款逾期率超过5%时,本年度所有合作机构的“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

  当发生银行在保险机构的赔偿额度达到(二十五)条所述赔付金额上限时,该银行与相应保险机构双方之间的本年度“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

  “政银保”项目终止办理后发生的贷款本金逾期,各方仍按上述(二十五)条约定方式分担。

  九、合作金融机构的遴选及确认

  (二十八)由市金融局会市财政局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遴选合作金融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1.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汕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各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市分行(支行),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

  (3)近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原则上不高于5%。

   2.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汕头市设立的保险机构市级分/支公司,设立时间不少于2年。

  (2)具备良好的小微企业合作基础,小微企业保险户数及规模优势比较突出,具有服务小微企业的人员及网点优势。

  (3)具备良好的普惠金融基础,具有独立风控团队并至少有5年以上的风控工作经验;具备二年以上运营贷款保证保险及服务政府项目经验。

  十、附则

  (二十九)各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政银保”项目的宣传推广。同时要加强对借款人资信审查,确保符合条件,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补贴资金,违反规定的,由市金融局追缴已拨资金,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十)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4年度发生符合“政银保”项目的贷款均可按本实施方案申请享受政策;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后,专项资金风险补偿仍可追溯至项目实施期间放款的“政银保”业务。

  (三十二)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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