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文广旅体〔2023〕373号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30日
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是指我市2023年4月9日以后,经国家、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生活补助申报的组织实施工作。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传承人年度考核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申领审批表;
2.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人向属地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填写补助申领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人属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经该单位审核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3.审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对申报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助对象。
4.公示。拟补助对象名单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发放。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集体研究确定补助对象,由市非遗保护中心将补助汇至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补助标准。
1.对新入选国家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
2.对新入选省级传承人的,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3万元,资助期3年。
生活补助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新入选省级以上传承人每年由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考核年度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 每位传承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助。在生活补助申领期间调离汕头市,或因各种原因不再履行传承人职责义务,或没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传承人本人及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报告应予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所需传承人生活补助在汕头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 《汕头市新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活补助发放办法》解读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