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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11-15 10:14
  • 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汕人社〔2023〕1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精神,我局对《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功能定位。立足本地产业发展需求,突出“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核心功能定位,搭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发展平台,形成产业集群,发挥集聚效应,打造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多层次、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市场化就业、优化人才配置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简称产业园)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市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中心(简称市产业园服务中心)负责产业园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实施产业园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类展会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入驻对象。主要包括开展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务,具备营业执照等法定登记证书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回执、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回执等必备的要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批准入驻的外地机构应在产业园新成立机构(含分支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上述要件。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充分发挥园区培育、孵化、展示、交易功能,引进产业创新发展平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等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完善产业园配套设施,融合金融、商务、人才、娱乐等服务于一体,打造一流人力资源服务生态环境。

  第五条  分类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规模、品牌影响力等分为四类。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为一类入驻机构:

  1.在行业排名全国前100位或全省前20位的品牌(全国性人力资源机构、协会、媒体排名或入选HROOT年度榜单),或已在国内外挂牌上市的品牌;

  2.任广东省人力资源研究会或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常务理事会员以上的品牌;

  3.注册资金达300万元以上,总公司年营业额达5000万元以上,财政贡献达500万元以上。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为二类入驻机构:

  1.在行业排名全国前200位或全省前30位的品牌(全国性人力资源机构、协会、媒体排名或入选HROOT年度榜单);

  2.在广东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任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理事会员以上的品牌;

  3.具有一定知名度,注册资金达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总公司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财政贡献达100万元以上。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列为三类入驻机构:

  1.各类“互联网+人才”“互联网+人力资源”和“专、精、深”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上一年度相比,营业额增长15%以上的公司)。

  (四)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列为四类入驻机构。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申报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市产业园服务中心审核;

  2.评审。市产业园服务中心对申报入驻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入驻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体审定;

  3.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体研究确定拟入驻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的,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材料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驻资格;

  4.签约。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产业园服务中心与入驻对象签订《入驻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

  第七条  市产业园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入驻产业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后的经营情况、工作实绩、营收和财政贡献、配合园区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考评办法由市产业园服务中心另行制订),考评不合格的入驻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出责令退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发出《退出通知书》,限期退出产业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而拒不整改的;

  2.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未按协议要求开展经营活动的;

  3.存在变相转租等牟利行为的;

  4.违法经营或违反诚信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涉嫌伪造成果证明材料骗取产业园奖励补贴的;

  6.入驻企业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情形,以及合同、协议规定需要清退的严重情况。

  企业因自身原因退出的,可向市产业园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撤出手续。

  第八条  扶持政策。根据入驻机构的类别,给予租金减免、资金扶持等政策扶持,办公面积根据入驻机构综合实力、规模、品牌影响力、办公人员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具体如下:

  1.一类入驻机构年度考评合格的,入驻园区一年后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扶持,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三年租金减半;

  2.二类入驻机构年度考评合格的,入驻园区一年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二年租金减半;

  3.三类入驻机构年度考评合格的,入驻园区一年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一年租金减半;

  4.年度考评合格的一至四类入驻机构,当年度在本市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享受免租金优惠,当年度在本市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享受租金减半优惠。同一时段租金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  入驻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且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就业补助资金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在产业园中规划专门区域,引进专业运营机构,经年度考评合格,给予免租金的扶持,孵化并激活“众创空间”,鼓励创客人才和团队入驻。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一万元的创业资助和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产业园引进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链结纽带作用,促进各类市场要素集聚。行业协会必须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会员单位不少于50家。每年开展公益类活动30场以上,享受免租金优惠。每年开展公益类活动15场以上,享受租金减半优惠。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才引智、就业援助、就业监测、劳务交流、服务乡村振兴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在各级就业资金和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根据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分级分类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参照本办法制订所属产业园区的机构管理和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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