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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4年9月18日前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公示如下:
相关文件:
1.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2.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
5.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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