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托育机构纳入备案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指导托育机构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附件: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0月19日
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
一、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三)《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府办〔2020〕51号);
(四)《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三、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建议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应包含“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可在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更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增加“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可包含“托育”字样,经营范围应包括“托育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不含幼儿园、托儿所)”。
(二)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产权人非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需要提供产权人关于房产作为托育机构场地使用的情况说明)或其他合法使用凭证。
2.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其他合法使用凭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履历证明,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负责人提供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有效证明。
2.保育人员提供: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托育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医护相关、学前教育、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接受专业培训考核通过的合格证明。保育人员数量按现有托管幼儿数比例提供(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及时变更上传。
3.保安人员提供:《保安员证》。
4.炊事人员(若有)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5.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炊事人员除外)都需提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四)自评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1.登陆“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1)托育机构应当满足《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提供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附件2)。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或医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2.区县级卫生健康局审查后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组织对托育机构开展现场核实勘验。
(五)消防安全相关凭证
依法应办理施工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提供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用途包含“托育服务”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有效凭证。
(六)《食品经营许可证》
托育机构自主经营食堂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1.设立卫生室的(只设立保健室的不做此要求),提供: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
(3)护士的《护士执业证书》。
2.依法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提供房屋安全相关凭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不属于危房的鉴定结论)。
四、备案流程
(一)注册账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
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托育机构通过IE9以上或其他主流浏览器登录:(https://syfw.gdhealth.net.cn/childcare-admin),注册账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以相关证件上的信息为准)。
(二)上传备案申请材料
具体内容见本指南第三条。上传的扫描件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三)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3)和《备案承诺书》(附件4),下载打印并盖章,作为备案申请材料一并上传。
(四)备案审核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5)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6);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可在“信用中国”查看并下载举办主体的信用报告。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四)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咨询电话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0754-88979640
金平区卫生健康局: 0754-86738609
龙湖区卫生健康局: 0754-88366971
澄海区卫生健康局: 0754-85879265
濠江区卫生健康局: 0754-87380391
潮阳区卫生健康局: 0754-88712528
潮南区卫生健康局: 0754-87914447
南澳县卫生健康局: 0754-86802611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
2.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3.托育机构备案书
4.备案承诺书
5.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6.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