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推动我市托育机构、幼儿园(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幼机构所有工作人员。
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1),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见附件2)后方可上岗。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3.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1)。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四、健康检查定点机构
1.市妇幼保健机构或各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3)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
2.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全市健康检查定点机构的健康检查业务进行指导;健康检查定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出具《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3.全市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式样及编号,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印制并分发给检查定点机构使用。
4.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责任科室,提供满足服务功能的场所,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
五、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2.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3.汕头市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一览表.docx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
2022年3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