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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现将能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于2024年6月17日前已通过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公示如下:
备注:1.标*为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标**为汕头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同时为广东省第一批示范性托育机构。
2.2023年8月16日零时,停止使用国家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正式启用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托育服务机构用户通过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s://syfw.gdhealth.net.cn/childcare-admin)访问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
相关文件:
1.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2.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4.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的通知
5.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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