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侨试验区优惠政策
(一)重点项目落户奖励
符合国务院国函[2014]123号支持的都市产业的重点项目需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东海岸新城内取得建设用地的,可参照享受总部企业用地扶持政策。同时,企业5年内可获得的奖励总金额为其竞拍获得宗地成交价的10%-80%,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其投资总额、产业等级、投资金额和产出效益确定。
(二)经济贡献奖励
从事国函[2014]123号文支持的都市产业的非供地企业,年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到40万元以上,五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80%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对从事创投和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以及组成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因转让股份、股权(转让的资产中包含土地房产类权利超过20%的除外)产生的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100%,在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
(三)服务专项奖励
经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认定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根据其投资规模,每年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专项鼓励,用于其为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研发、孵化投入、租金优惠、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培训交流等专业服务。
(四)扶持基金
在上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并独立核算,从事符合国函(2014)123号文支持的都市产业,成立3年内的初创企业,可从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主要用于租金补贴、社保补助等。
(五)免征企业堤围防护费
在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的新办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
二、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落户补贴
对新建或购置厂房、写字楼,并打造成为区域综合功能区项目的,经管委会认定,根据运营规模给予载体和平台企业的开办费给予一定的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对综合功能区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对企业租用功能区的写字楼、厂房等开展跨境贸易、旅游采购和现代服务业等业务的,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二)经济贡献奖励
对综合功能区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包括载体、平台和经营企业),前3年总按60%,分按20%给予载体、平台、企业扶持;后3年起的扶持比例与其他企业一致。
三、潮南区扶持民营企业奖励政策
(一)扶持引导纺织印染企业进园发展
1、设立进驻印染中心企业补助专项资金,潮南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500万元,专项用于进驻印染中心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治理、转型升级、聚集发展。
2、根据进驻印染中心企业发展情况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在投产后3年内,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扶持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财政贡献量区级分成部分。
3、对竞得印染中心土地使用权的进驻印染中心企业进行奖励。潮南区财政从土地出让时溢价部分纯收入的70%中安排资金用于奖励竞得印染中心土地且开工建设、正常生产的印染企业:其中,在企业开工建设时安排40%资金奖励,企业投产一个月内奖励余下6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进驻印染中心后的技术改造、环境治理、转型升级、集聚发展。
(二)设立扶持电子商务规范发展扶持资金
1.对潮南区企业设立境内外电商交易平台公司并独立核算的,按该交易平台当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40%给予推广费用补助;
2.单个企业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按其当年度网上销售对潮南区财政贡献部分的30%给予运营补贴。
四、澄海区落户企业奖励政策
对从本区以外引进的企业(不含已在我区投资的外来企业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上、在我区一个统计年度内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营业收入、利润等所形成的地方财力(下称地方财力)的60%给予奖励;在我区一个统计年度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引用文件:
关于印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华侨试验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汕头保税区促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