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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 2024-03-28 10:36
  •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机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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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政策修订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2001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并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统一归并设立,授权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原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于2003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征标准予以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2018年,市财政局、原市城乡规划局在梳理当时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市财综〔2018〕7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要求,市财政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73号文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保持《通知》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修订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涉及机构改革规范单位名称表述,二是涉及文件制定依据更新,三是专业表述修改,四是修订执行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表述。

      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涉及机构改革规范单位名称表述

      1.将“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2.将第二款“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委会”修改为“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

      (二)涉及文件制定依据更新

      将首段“《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17〕106号)”修改为“《财政部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3〕83号)”。

      (三)专业表述修改

      1.将第一款“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因《通知》对于临时建设工程在申报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无具体要求。为确保临时建设工程按规定应缴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该内容。

      2.将第三款第(二)条“计费基数视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修改为“计费基数视经济社会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3.将第三款第(二)条“非居住建筑、地下室”修改为“非居住建筑、独立设置的独立地下室”。

      4.将第三款第(二)条“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修改为“建筑类建设项目竣工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退还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将第三款第(二)条“其中,中心城区计费基数......”修改为“其中,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功能区)计费基数......”。

      6.将第三款第(二)条“非中心城区计费基数调整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并报所在区(县)政府......”修改为“非中心城区计费基数调整由所在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按当地实际或参照中心城区标准拟定并报所在区(县)政府......”。

      7.将第三款第(二)条“或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未施工投建......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退还”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复核退还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将第三款第(三)条“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和管线等的基建投资额(包括分部分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按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核收。”修改为“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和管线等的基建投资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予以核收;依法经发改部门批复的,按批复的项目概算予以核收”。

      9.将第六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变更或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的,按变更调整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核定应征收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按变更调整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新核定应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修订执行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表述

      1.将第三款第(二)条“形成建设工程的计费基数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修改为“形成建设工程的计费基数后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牵头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修改为“......牵头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牵头负责并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执行”修改为“牵头负责并报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2.将第三款第(三)条“按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核收”修改为“按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概算予以核收;依法经发改部门批复的,按批复的项目概算予以核收”。

      3.在第七款后增加一条“对于按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抄报财政部门,其中:中心城区的项目信息抄报市财政局,非中心城区的项目信息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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