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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为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汕社保函〔2018〕215号)(2018.07.17)
  • 2018-07-17 00:00
  •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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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发《关于为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汕社保函〔2018〕21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科室:

    根据6月28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取消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要求通过信息比对等形式为广大参保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防止冒领社保待遇情况发生,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我局决定取消集中认证,通过以信息比对为主、现场认证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认证。同时,按照省社保局《关于为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紧急通知》(粤社保〔2018〕21号)的规定,要对自愿前来办理认证的参保人提供专窗服务,认证时间放开为全年每月工作时间都可认证,做到即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

    (一)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办法。

    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同城通办认证范围扩大覆盖至我市各级社保机构。

    1.本地户籍人员的认证办法:

    不再由其本人办理认证,统一由市局每年与市公安局进行一次信息比对,判断本年度需要认证人员中本地户籍人员的户籍状态,并将比对结果下发至各级社保机构。对于户籍状态属正常状态人员,其所属社保机构继续向其发放养老金;属非正常状态人员,其所属社保机构对其作暂停发养老金处理。如有非正常户籍人员被确认仍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由所属社保机构为其续发(补发)。

    2.非本地户籍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办理认证:

    (1)由单位(包括退管中心和人力资源市场等代理机构,下同)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持U盘到所属社保机构拷贝《     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名册》,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后,持U盘将录入认证结果的核查名册电子版(同时打印纸质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属社保机构,对未认证的人员还须填写《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单位离退休人员10人以下的可以纸质形式填写《     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表》,同时对未认证的人员填写《暂停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情况申报表》一并报送所属社保机构。

    (2)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我市社保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认证。

    (3)居住省内异地的离退休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或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认证。

    (4)居住省外的离退休人员可填写《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协查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办理认证,认证后将协查表寄回原单位或我市任一社保机构。

    (5)在境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离退休人员,由我驻该国有关机关(如:商代处等)或有关代管馆办理;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提供的《内地退休、退职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有关证明当年的方为有效,并寄回原单位或我市任一社保机构。

    (6)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认证,须提供街道(镇)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近到我市社保机构办理认证。

    (7)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原单位已不存在或无单位管理、居住省内异地(省外或境外)以及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还可通过APP办理认证:离退休人员用手机等移动设备下载安装“汕头社保”APP,通过录入身份证号码及社保卡医保密码(初始密码须重置)登录,在资格认证功能模块下按照提示进行人脸活体识别资格认证。如未能顺利办理,按本款其它相应认证办法办理。

    (8)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可继续发放养老金。如超期未认证的,所属社保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养老金,待确认其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后,由所属社保机构为其续发(补发)。相关表格可从我局网站(网址:http://csi.shantou.gov.cn)上下载。

    (二)居住我市的省内异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办法。

    有关单位可引导其就近到我市的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认证。

    (三)关于居住我市的省外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资格认证。

    有关单位可继续为有关人员做好协助认证工作。

    二、关于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一)我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办法。

    1.本地户籍人员的认证办法:

    不再由其本人办理认证,统一由市局每年与市公安局进行一次信息比对,判断本年度需要认证人员中本地户籍人员的户籍状态,并将比对结果下发至各级社保机构。对于户籍状态属正常状态人员,其所属社保机构继续向其发放养老金;属非正常状态人员,其所属社保机构对其作暂停发养老金处理。如有非正常户籍人员被确认仍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由所属社保机构为其续发(补发)。

    2.非本地户籍人员可继续选择按照《转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与生物特征采集工作的通知》(汕社保函〔2018〕107号)的认证方式办理认证,但不再进行集中认证。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可继续发放养老金。如超期未认证的,所属社保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养老金,待确认其符合养老金领取资格后,由所属社保机构为其续发(补发)。

    3.除以上办法外,各分局原定期与公安、民政、卫计部门碰撞或收集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疑似死亡人员数据,每月与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进行比对的做法须继续保持。

     (二)居住我市的省内异地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办法。

    有关单位可引导其就近到我市的省社保局授权办理资格认证业务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认证。

    (三)关于居住我市的领取省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有关单位可继续为有关人员做好协助认证工作。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抄送:省社保局,市人社局,各区(县)人社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分行,中国银行汕头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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